SL 301.1-1993 pdf下载 水利行业岗位规范 领导干部岗位

1.0.1 为建立和实施水利行业岗位培训制度,对人事、劳动实行科学化、制度化管理;给水利行业岗位培训提供依据,使水利行业新上岗人员实行“先培训后上岗”,特制定本规范。

1.0.2 本规范为水利行业指导性岗位规范,适用于水利行业的行政、企业、事业单位的;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岗位和通用的关键工人岗位。不包括科级以下领导干部岗位、非通用的特殊工种岗位。

1.0.3 本规范中各岗位均有职责范围和任职条件的基本要求。任职条件中包括政治素质、文化程度、工作经历、专业知识、实际工作能力和其它要求6个方面。各地区水利(水电)单位可在不减少基本内容要求的前提下,紧密结合实际情况对具体内容进行增、减、细化后实施。
1.0.4 对本规范以外的水利行业各岗位规范,由厅(局)级以上有人事管理权限的单位,根据实际需要,参照本规范的基本内容要求。自行组织制定实施规范,并报部备案。

1.0.5 本规范的实施应符合国家的有关法令、政策和当地省政府的有关规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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