SL 30-1992 pdf下载 小水电供电区农村初级电气化标准

1.1 农村电气化是农村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。为促进小水电供电区农村电气化事业的发展,特制订本标准。
1.2 本标准适用于小水电供电区内的县(市、旗、区)及地(市、州)农村初级电气化的规划、实施及验收。
2 基本规定
2.1建立健全县、乡两级电气化领导机构,负责农村电气化建设,贯彻执行发展农村水电的各项方针政策。
2.2 建立“地方为主、县为实体”,发、供、用电统一归口水利部门的管电机构,完善农村电气化服务机构。
2.3 农村电气化地(市、州)应建立相应的电气化领导机构和管电机构。
2.4地(市、州)电网与县电网之间是购售关系,应实行合同调度,分级管理。

2.5农村电气化地(市、州)、县(市、旗、区)应按本标准各项要求编制规划。其电源建设、电网布局、负荷发展计划应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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