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标准用于人体暴露于照明设备电磁辐射的评估。 评价包括频率介于20 kHz 〜10 MHz 之间的感应内部电场和照明设备周围频率介于1〇〇 kHz 〜300 MHz 的比吸收率( SAR ) 。
本标准适用于:
— 用于照明,以产生和/或分配光为主要功能,采用低电压供电或电池工作,供室内和/或室外使用的所有照明设备;
— 主要功能之一是照明的多功能设备中的照明设备;
— 专门与照明设备一起使用的独立辅助设备;
— 带有用于无线通信或控制的有意辐射体的照明设备。
本标准不适用于:
— 飞机和机场用照明设备;
— 道路车辆用照明设备“但用于公共交通中乘客车厢照明的照明设备除外)
— 农业用光照设备;
— 轮船/船舶用照明设备;
— 复印机、幻灯片 投影仪;
— 电磁场要求在其他标准中有明确规定的设备。
注 : 本标准中 描述的方法不适用 于对比不同 照明 设备的电磁场。
本标准不适用于灯具的内装式元件,如灯的电子控制装置。

GB/T 31275-2020 pdf下载 照明设备对人体电磁辐射的评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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